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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章程(2024年核准稿)

2024年03月08日 19:40 图文:机电工程学院 监审:廖伟 点击:[]

序 言

2021年9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与原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合并组建新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成立于2001年3月8日,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黑龙江农垦经济学校和1977年的黑龙江农垦师范学校;2004年,成立于1959年的黑龙江农垦卫生学校并入学院。原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65年的黑龙江农垦农业学校,2003年升格为黑龙江农垦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黑龙江农垦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并入黑龙江农垦农业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学院更名为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中文简称为农垦职院 ;英文名称为 Heilongjiang Agricultural Reclamation Vocational College ,英文缩写为 ARVC 。学院网址为http://www.nkzy.org.cn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学院设江北校区、宾西校区两个校区,江北校区地址为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660号(邮政编码:150025),宾西校区地址为哈尔滨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宾西大学城1号(邮政编码:150431)。

第四条  学院是由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院校。学院主管部门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院党委会议审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提出申请,由黑龙江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市场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企业、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规定报上级编制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所接受的捐赠资产以及事业收入,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 四个意识”、坚 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需求,秉承“立足垦区,服务全省,面向全国”的办学宗旨,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内涵、特色、效益和文化“ 四个建设”协调发展,努力建成 北大荒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高水平高职院校,为北大荒集团高质量发展和黑龙江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成果和智力支持。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努力培养适应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条 学院以学历教育为主,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以全日制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涉及农业、畜牧、食品、经贸、卫生、教育、制药、电子、信息、建筑等专业大类,并根据实际需求,不断优化专业结构,着力打造优势特色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重视双师型教师培养,努力打造德才兼备、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学院开展集团化办学,以服务北大荒集团和黑龙江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为宗旨,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教资源配置,强化办学活力。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设立督导组织及评估机构。按照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建立自主性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用结合,以研促教,以研促学,引领教育教学改革,加大教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开展“四技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学院科研实力。

十六条  学院坚持服务国家乡村振兴和北大荒集团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培训、咨询、鉴定和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学院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汲取大学文化、北大荒文化、农垦企业文化及其他先进文化成果,实施文化育人,丰富文化资源,促进文化创新,构建特色文化体系。

第十八条  学院持续推进国际交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外引内化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农业国际合作项目,推进师生交流,创新国际化发展路径,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用北大荒精神办学育人,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学院特色发展。

第三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及国家和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院申请组建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

第二十六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院强化学生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通过访企 拓岗、校园招聘等形式,挖掘岗位资源,扩大就业创业渠道,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院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二十九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三)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任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机制,不断完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教职工队伍不断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院的宝贵财富,学院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 “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 作责任制,加强阵地管理,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对学院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 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十一)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成员或党委办公部门确定。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党委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依法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中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协助学院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学科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 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五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 副主任2至3人,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五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按照规定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会议议题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五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受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专项学术领域有关事项的审定、评议、咨询和调研任务,并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代表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收入分配等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 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学院党委审定。

第六十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合理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职能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生、教职工、学院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 二级学院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自主统筹和配置权属范围内的各类教育教学资源,负责二级学院人员管理及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二级学院下设教研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1人,负责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管理、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与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汇报工作。

第六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重要事项。 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党小组)开展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二级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院加强与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交流,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拓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等方面的合作,全面促进学院与社会的互动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院、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是社会参与学院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理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院重视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协同创 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鼓励教职工为企事 业单位提供各类技术服务,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任 务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论证咨询,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七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开展面向中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 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以经费拨款为主,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财务管理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保证学院资金安全运行,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七十八条  学院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院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八十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院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八章  学院主要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精神为艰苦奋斗、求实创新、敬业奉献、和谐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院的校训为励志、笃学、德厚、技强。

第八十四条  学院的校徽为印章型,以校名中文简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 N、K、Z、Y 构成图案,环绕开放圆环。

第八十五条  学院的校旗主色调为绿色,以校徽和中英文校名构成,基准色值( R:10,G:124,B:37)。

第八十六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9月12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经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后予以发布。

第八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学院章程进行修订:

(一)学院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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