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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政策法规

2023年08月25日 14:1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十佳学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条 凡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坚决遵守评选条件,严格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奖学金分为学年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四类。

第一节 学年奖学金

第六条 学年奖学金,每年9月份集中评选一次,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每个等级按比例评定,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条 学年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四)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体能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含合格);

(六)评选学年两学期德育考核成绩应符合相关具体要求。

第八条 学年奖学金各等级的学习成绩条件:

(一)一等:技能考核为优秀,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85分以上;

(二)二等:技能考核为优秀,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三)三等:技能考核为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75分以上;

第九条 学年奖学金各等级的人数评选比例和奖金标准:

(一)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评比,每班级(或专业)获奖学生总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15%;

(二)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3%;每人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800元;

(四)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7%;每人500元;

备注:班级总人数≤15人的,按15%评选比例计算总评选名额,并按学年奖学金各等级的评选条件严格评选,无符合条件者不评选。

第二节 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在保证学年奖学金的主导地位前提下,为鼓励创新,注重个性发展,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设立单项奖学金。对于在创新创业、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和见义勇为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给予单项奖励。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创业奖、文艺活动优秀奖、体育活动优秀奖 、精神文明奖 、社会实践优秀奖和见义勇为奖 ,每年9月份集中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和金额:

各单项奖可以兼得,总评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

一、创新创业奖

1.“发明专利”5000元;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结题项目4000元;

3.竞赛类项目:国家级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2000元;省级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

项目成果由一人完成视为单人奖,奖励额度为团体奖奖学金的50%。

二、文艺活动优秀奖:每人 500元;

三、体育活动优秀奖:每人 500元;

四、精神文明奖:每人 500元;

五、社会实践优秀奖:每人 500元;

六、见义勇为奖 :每人1000元;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申报条件: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能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较好地完成正常的学习任务, 体能测试和德育考核成绩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报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一)创新创业奖:在全国、省、市创新创业相关比赛中获奖,在科研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获得国家专利,具有重大意义和推广价值者;在参加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具备CN或ISSN刊号)发表科研论文、调查报告或出版专著者;

(二)文艺活动优秀奖:凡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艺比赛或演出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审定可获得;

(三)体育活动优秀奖:凡在体育比赛中,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五名、市级(含总局级)比赛前三名的队员,经审定可获得;在学校运动会中打破校级记录者;

(四)精神文明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在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助学助困、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好影响,促进校风、学风、精神文明建设提升者,受到学校或社会有关部门表彰的学生,可获得;

(五)社会实践优秀奖: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工作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六)见义勇为奖:在与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或者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而做出贡献者,可获得。

第三节 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10月份集中评选一次,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注:每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前,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校授予“十佳学子”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10月份集中评选一次,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前,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才、奉献社会,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每年9月份集中评选一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每年5月份集中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评选名额和原则:

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总数10%(约每班1名);校级三好学生占学生总数的8%;优秀毕业生占毕业学生总数的8%;先进班集体占班级总数的20%。

校级优秀团干部人数按照全院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个数确定;校级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为全院上一学年在校团员总数的10%;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院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总数的20%。

第二十五条 评选条件:

(一)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3.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选学年两学期德育考核达到评选要求;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评选学年技能考核为优良,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达到评选要求;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评选学年体能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含合格);

6.积极参加劳动、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3.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工作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承担的社会工作,并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主动帮助同学解决困难,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勇于进取,无不及格科目;评选学年两学期德育考核平均成绩达到评选要求;

5.评选学年体能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含合格),带动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6.评选范围为任期满一年的学生总会、学院学生会、班委会等各级学生干部。

(三)校级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校级优秀团干部人数按照全校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个数确定。

1.政治信仰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思想要求上进,关心国家大事和国际时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记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关心帮助他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德育考核平均分在75分以上;

4.注重文体素质修养,积极参与学校组织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5.在共青团工作开展中起到积极作用,在团内担任职务,熟悉团的业务,善于配合和协调团组织的工作,在同学中具有影响力;

6. 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为优秀;

7.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

8.是志愿服务平台注册志愿者,并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超过不少于30小时;

9.年满18 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0.在同等条件下,疫情防控期间有突出表现、参加学校及校级以上相关部门举办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经历、并取得结业证书者优先参评。

(四)校级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校级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为全校上一学年在校团员总数的5%。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思想要求上进,关心国家大事和国际时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记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关心帮助他人;

3.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在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德育考核平均分在70分以上;

5.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6.关心团组织建设,经常为团建工作出谋划策,诚恳提出宝贵意见;

7. 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为优秀;

8. 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

9.按时交纳团费,无拖欠现象;

10.是志愿服务平台注册志愿者,并积极参与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累计志愿服务时长超过不少于20小时;

11.年满18 周岁的原则上应当已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2.在同等条件下,疫情防控期间有突出表现、参加学校及校级以上相关部门举办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经历、并取得结业证书者优先参评。

(五)校级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校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总数的10%,各分院分配比例根据上一学年参与“青年大学习”情况进行核定;

1.团支部组织健全,团干部分工明确并能各司其职,能够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和履行组织规程;

2.按照团委要求召开主题团活、团课等,形式新颖,紧密围绕主题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并做好团活记录;

3.支部严格遵守团的“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按要求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 ,落实团员教育评议、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团课制度,认真参与团课培训,团费收缴、团支部手册填写等工作执行正常;

4.团支部内无团员受学校级处分的;

5. 团支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团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活动,是班集体中政治、思想核心;

6.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在各项活动中获奖的团支部优先参评;

7.团支部参与“青年大学习”踊跃积极;

8.参与年度“活力团支部”风采展示的团支部可优先参评。

(六)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等荣誉称号和一次三等以上奖学金(包括三等)或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荣誉,或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4.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在校期间前两学年体能测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含合格);

5.在校期间前两学年,两学期德育考核平均成绩达到评选要求;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班级学生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2.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密切联系同学,积极肯干,以身作则,班级管理成绩显著;班级学生思想活跃,积极上进,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文明向上,爱护公物。

3.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同学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全班各学生评选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良好率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成绩良好指70分以上(含70分);不及格率指不及格科目数/总科目数)

4.班级学生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班级寝室整齐干净,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成绩突出,班级各学生评选学年德育考核平均成绩达到评选要求;

5.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大多数同学能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评选学年各学生体能测试成绩合格率在90%以上。

第四章 评选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任组员的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先优的评选工作。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学生先优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任组员的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学生先优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不应包含申请先优学生。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评选先优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九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学生先优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向各学院、各班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校公布各项先优的申请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工作事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评奖评优工作小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学院评选工作小组。

第三十三条 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正式确定先优学生名单。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对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收回所获奖金、奖品、证书,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拟获奖学生,在学校发文之前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拟获奖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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