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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届毕业生第二批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9月19日 09:43  学工处 ]

关于开展2018届毕业生

第二批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学工处【2018】17号

各分院、2018届应届毕业生:

按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大学应届毕业生如自愿到“办法”中所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签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正式劳动合同,可向国家申请学费补偿。现2018年第二批申请工作已开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中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的基层单位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县级市)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及县级市)的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中职学校,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派出所、工商所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三)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四)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五)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六)远洋航海和海上平台等工作可突破中西部省份限制,在东部省份工作也可以申请,但需要提交加盖“船章”或“平台章”的工作证明

三、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形式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第一年补偿33%、第二年补偿33%、第三年补偿34%),3年补偿完毕。

四、工作要求

(一)各分院及辅导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将本“通知”精神通报给2018届毕业生,确保每位毕业生了解此项国家政策。

(二)符合条件且想申报的应届毕业生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赵清爽老师联系,办理相关申请事宜,联系电话:0451-88122603。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扫描件(电子版);

2、“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电子版和纸制版)和“高校毕业生基础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电子版);

3、就业证明(纸制版)。

(三)申请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

所有电子版材料发致邮箱84373857@qq.com相关政策文件可在学生工作处网站(http://www.nkzy.com/xgc/ )“重要文件”模块栏中查阅。

附件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附件2: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

附件3:高校毕业生基础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4:就业证明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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