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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届毕业生第一批申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 2022年04月08日 11:15   ]

关于开展2022届毕业生第一批申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学工处【2022】05

 

分院、2022年应届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学院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应届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基层单位

(一)享受补偿、代偿政策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1.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2.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享受补偿、代偿政策的基层单位

1.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及县级市)的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中职学校,县城(及县级市)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派出所、工商所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3.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工作地点位于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牧区德庆镇以外)都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5.符合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地点和工作条件要求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可简化省略相关涉密的佐证材料。

(三)不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非基层单位

1.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通讯、金融、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下列“国家级新区”的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

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条件

(一)学院全日制专科2022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三、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及金额

(一)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学制(3年)计算。

(二)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对获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方式,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第一年补偿33%、第二年补偿33%、第三年补偿34%),3年补偿代偿完毕。

(四)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离开原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已提前离开基层单位,但未及时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告的,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程序

学院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一)毕业生本人于6月25日前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向辅导员报备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2.毕业生本人与基层单位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毕业生本人、基层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3.《就业证明》;4.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5.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还需提交《基层就业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学院学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协调相关分院共同审核毕业生申报资格,6月底前将学院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学院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份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回收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申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交的材料:

(一)《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电子扫描版和两份复印件;

(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电子版和纸制版,一式一份)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电子版和纸制版,一式两份);

(三)《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只有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提供);

(五)《基层就业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原件(一式两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

六、工作要求

(一)各分院及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方式将本通知相关精神向2022年应届毕业生传达,确保宣传教育无遗漏;

(二)各辅导员要及时准确掌握并记录申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相关信息,配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所有电子版材料发致邮箱84373857@qq.com。相关事宜咨询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赵清爽老师,联系电话:18845577760。

附件1: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附件2: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

附件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4:就业证明

附件5: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附件6:基层就业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2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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