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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管理方案的通知

[ 2020年04月02日 13:30   ]

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现将《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黑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管理方案

为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的管理,有效遏制疫情蔓延扩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指导全省对无症状感染者及时报告、集中隔离和规范性治疗工作。本方案将根据无症状感染者传染病学研究进展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二、无症状感染者定义

无临床症状,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阳性者。

三、流行病学特点

(一)无症状感染者来源。

1.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主动检测;

2.聚集性疫情调查中开展的主动检测;

3.传染源追踪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

4.对有新冠肺炎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

(二)无症状感染者的传染性。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三)传播途径。

与确诊病例相同,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是无症状感染者的主要传播途径。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髙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

四、病例报告

(一)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无症状感染者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在24小时内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县级疾控机构完成无症状感染者的个案调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个案调查表通过传染病网络报告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二)无症状感染者在集中隔离期间出现临床症状,应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

五、转运原则

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六、管理措施

(一)及时隔离:无症状感染者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在医学观察期间,应单人单间隔离,并进行一般性治疗。

(二)明确病史:按照临床治疗规范流程,必须首先明确无症状感染者的疾病史和遗传史,采集完整的临床医学信

(三)病情监测:在医学观察期间,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包括生命体征、呼吸频率、指氧饱和度、血常规、尿常规CRP、生化指标(肝酶、心肌酶、肾功能等)、动脉血气分析、胸部影像学等。

(四)支持治疗:卧床休息,加强营养支持治疗,保证充分热量;注意水、电解质平衡,维持内环境稳定。

(五)中医治疗: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可按照不同临床表现辨证论治。涉及到超药典剂量,应当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乏力伴胃肠不适者,可推荐中成药: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乏力伴发热者,推荐中成药: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

(六)抗病毒治疗:根据无症状感染者身体状况及基础疾病史,参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适当给予一般性抗病毒药物治疗。

(七)心理疏导:无症状感染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

七、解除隔离和岀院注意事项

(一)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

1.未发展成确诊病例;

2.连续两次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

满足以上条件者,可解除隔离出院。

(二)出院后注意事项。

1.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无症状感染者信息推送至其居住地村(居)委会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

2.无症状感染者出院后,因恢复期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有感染其他病原体风险,建议继续进行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

3.建议在出院后第2周、第4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八、保障措施

(一)属地化管理。

各市(地)指挥部指导各县(市、区)指挥部按照本方案对本地筛查出来的无症状感染者进行集中医学观察和管

(二)部门责任分工。

1.各市(地)、县(市、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部署,指定满足防疫标准和治疗需求的定点医院负责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属地指挥部负

2.医疗、疾控等部门做好集中隔离人员的医疗救治、卫生管理、心理疏导等各项工作。

3.公安部门要加强警力配备,维护诊疗秩序,防止次生事件发生。

(三)无症状感染者的法定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所涉个人必须依法配合,不得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拒不配合,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向无症状感染者充分说明政府免费为被隔离人员提供良好的集中隔离生活条件和治疗条件。提高无症状感染者对隔离重要性的认识,消除对隔离的顾虑,自觉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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