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政策法规

2022年09月01日 16:01  

  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防止和纠正不当处分(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学生申诉处理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校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留(降)级等处理决定后,学生认为本人受到学校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诉人须是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门、团委、保卫部门、教务部门、总务部门、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申诉,处分或处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学生申诉时应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处分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学院、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人由其他人代理的,应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及代理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被申诉人名称,申诉理由及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诉人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和代理申诉人委托书;

(三)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查验

原件);

(四)申诉人能证明被申诉人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是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原处分或处理过重;

(五)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符合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受理条件;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五)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申诉复查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采取一般程序审查方式的,申诉复查小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参与申诉复查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是处分或处理决定的调查人员的;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二)审查原处分或处理的相关原始材料和佐证材料,对原处分或处理予以复查和实地调查;

(三)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证据和新情况予以核实和查证;

(四)听取被申诉人的答辩举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分或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学院或其他相关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做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其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适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消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建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停止复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接到学生申诉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延缓执行有关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未告知学生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复查结论之日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以下两种情况适用于听证: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会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认真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

(三)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是《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相关条款与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22年9月1日实施。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下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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