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国家奖助学金

2023年07月02日 14:12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主要奖励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进入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它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注:每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前,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

第八条 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评选名额指标数,以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数为基数,按比例核算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学生管理人员任组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十二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小组成不应包含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每年9月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学院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校公布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选工作组向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指导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学院评选工作组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正式确定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二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强化财务管理,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国家奖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的,休退学的,取消受奖励资格,此国家奖学金名额另行评选。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主要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









申请人签名(手签)

     









学校:  院系:  学号:

推荐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系)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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