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国家奖助学金

2023年06月02日 14:16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第二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第三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每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前,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

第七条 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评选名额指标数,以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为基数,按比例核算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学生管理人员任组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十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不应包含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每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学院、各班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校公布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组织向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指导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向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按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学院评选工作组。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资格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正式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强化财务管理,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国家助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的,取消受资助资格,此名额另行评选。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受资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此另行评选。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蓝底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助学金等级: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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