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国家助学贷款

2023年06月02日 14:20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相关内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学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求助,学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

第四条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学校负责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级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七条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三章 救助原则

第八条 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九条 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级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相关工作遵循省级资助中心制定的办法。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申请办理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二)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三)学校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四)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格初审

(一)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二)在材料审查无误后,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三)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学校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

(四)初审完成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省级中心。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征信管理

(一)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二)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二)除《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公示,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无需报送省级中心和经办银行。

(三)附件1、附件2、附件3、由省级中心存档。

第十五条 信息安全

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代办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借款学生

姓名


身份证号



高校名称


学历



入学年份


毕业年份



合同信息

合同号


贷款金额



合同号


贷款金额



合同号


贷款金额



合同号


贷款金额



申请救助信息

申请原因

□ 借款人死亡、失踪
  □ 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 借款人或家庭遭遇自然灾害
  □ 借款人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





具体情况说明



申请救助合同号


贷款金额



申请救助合同号


贷款金额



申请救助合同号


贷款金额



申请救助合同号


贷款金额



签字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确认:
   
本人保证上述信息属实。
   申请人(代办人):


资格审查情况

初审单位 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复审单位 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代办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借款学生

姓名


身份证号



高校名称


学历



入学年份


毕业年份



合同信息

合同号


贷款金额



合同号


贷款金额



合同号


贷款金额



合同号


贷款金额



申请救助信息

申请原因

□ 本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  

□ 本人经济收入特别低




具体情况说明



申请救助合同号


贷款金额



申请救助合同号


贷款金额



申请救助合同号


贷款金额



申请救助合同号


贷款金额



签字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确认:
   
本人保证上述信息属实,并承诺待本人经济状况好转后,自愿将所得救助资金归还,并同意经办银行将本人相关救助信息报送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征信机构。
   申请人(代办人):


资格审查情况

初审单位 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复审单位  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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